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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10   信息来源:院办公室    阅读量: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学校划拨专门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应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部)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3.学校教师参加与我校学科相关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4.举办或参加的各种艺术类展出活动。
第五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1.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者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10人以上且来自于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3.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会议的举办有利于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2.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3.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4.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院(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负责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申报单位至少提前7天提出举办学术活动的申请报告,如果学术交流活动属于我校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举办(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武汉纺织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报告》,并将电子稿及二份由院(部)分管学科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
2.召开各类学术会议,会前应张贴海报,会后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等,以便宣传及存档。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十条 一般性学术活动须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各院(部、所、室等)应在年初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年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全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于每年3月份召开学术委员会,集中审批是否资助与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当年学校资助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具体实施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由实施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须在15日内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议总结;
2.会议资料;
3.会议经费决算表(受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学院(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学校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院(部)提交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给予适当的资助,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为:
1.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2.邀请两院院士及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专家,每人每次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校讲学,每人每次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3.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中学校资助部分经费不得列支本校教职工劳务费、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学术交流活动经办人证明,经费报销经院部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在学校计财处报销。具体签批额度如下:2万元以内,由经办人、院部财务负责人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销;2万元以上由经办人、院部财务负责人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销。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八条 各院(部)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建设办公室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管理,对不符合学术交流经费资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对不遵守学术交流经费管理程序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